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明确了三个方面工作:
01
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时间及时储存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存储时限、存储标准、累计缴存的保证金总金额按《通知》执行,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可按规定免于或适当降低存储比例;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提高存储比例。
02
推行现金存储替代方式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 (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保险)业务,重点针对江门市建筑业龙头、倍增种子企业以及信用良好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纾困发展。
03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并实行差异化管理。鼓励探索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担保,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等有关制度,以及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依照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落实诚信扣分,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通知》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