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江门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各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市区住房基金、住房补贴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我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白蚁防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及直管公房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指导各市(区)房屋行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参与市区城建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拟订,指导协调市区城建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参与指导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下简称“三旧”改造)。推进海绵城市、慢行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七)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指导村镇规划,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
(八)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构建相关行业市场监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发展应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十一)拟订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