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29日
(联系人:利小敏, 联系电话:0750-383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