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相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度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9.4万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公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3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廉租户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3.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3654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在本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元以下;
3.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在本市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以购买社会保险为基准),并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654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持有现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在本市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以购买社会保险为基准),并在本市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个月(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及房源情况,必要时可在市区范围统筹调剂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经审核公示通过后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与其签订有效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不予续租,承租人须按规定腾退房屋。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