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通行秩序,我市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开展自行车规范停放试点工作,在市区试点路段设置自行车停放点和停放标识,加强和规范自行车(共享单车)停放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停放试点路段共10条,分别为:蓬江区发展大道(建设路—港口路)、院士路(迎宾大道—五邑华侨广场)、白石大道(建设路—丰乐路)、迎宾路(建设路—港口路)、东华路(堤东路—迎宾路);江海区东海路(桥南大道—金瓯路)、金瓯路(东海路—港澳码头)、江海路(江门大桥—住建大厦);新会区公园路(人民会堂—北园红绿灯岗)、冈州大道(牛雕—冈州广场)。
二、辖区城管和公安部门将加大对试点路段的巡查力度,发现自行车(共享单车)违法停放的,将依法执法。
请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和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和交通秩序。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款: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设置,完善交通设施,合理规划、设置共享出行工具停车位。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回收已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