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江海区住建水务局,市安监站、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18〕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请知悉并依法依规办理。
省厅的处罚决定是在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针对相对人的安全隐患严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擅自野蛮施工等行为作出的,请各单位阅知并借鉴,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18〕1号)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