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3日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
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和竞价。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管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竞标,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在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领域优势,积极参与投标竞标。
二、消除招标投标隐形壁垒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及相应业绩要求设置投标资格条件。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业绩认定范围及标准,不得过度提出产值规模、获奖情况、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工程评标、定标过程中,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不得以要求潜在投标人带资承包作为中标条件,并在实施过程中确保进度款及时支付到位。
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鼓励我市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民营企业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支持我市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民营企业通过与总承包企业合作方式参与总承包项目建设;支持我市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总承包企业合作,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
四、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分包工程
总承包项目招标,倡导投标人明确分包范围、分包比例、分包单位及其资质;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
五、助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对信誉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核准其相应等级专业承包资质;鼓励本地民营企业重组、兼并和资质平移,增强综合实力;鼓励本地民营企业资质增项,加快水利、公路、港口航道等领域三级资质部门联合审批;支持本地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积极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精品工程创建和评选活动,提升品牌形象。
六、建立招标人履约评价共享机制
招标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录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履约评价在工程招标中的应用,实现履约评价信息共享,破除招标人之间的信息壁垒。
七、强化金融扶持
鼓励本地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以民营企业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工惠”产品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授信额度,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八、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民营企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坚守廉洁自律底线,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确保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管理效能,打造精品工程,共同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