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建筑业资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为确保委托实施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行政职权事项
二、实施委托事项的要求
承接单位要依托“三库一平台系统”依法依规实施委托事项,承诺办结期限分别为14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在“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承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被委托事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职责划分
(一)承接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上述被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对已委托事项要结合实际编写并向社会公告被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加强对被委托事项实施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实施委托职权和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越其监管范围的,应当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罚材料及时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负责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定期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局;协助我局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委托单位要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督。依法承担承接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承接单位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四、委托实施日期
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自2020年8月11日起由承接单位实施上述被委托事项;我局已经受理的,继续按规定办结。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联系电话:3831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