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规范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作,强化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后,书面报告工作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完成,提交的材料清单见附件;对于暂未实施电子化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已送达我局备案的资料无需重复报送。
项目招标代理应配合、协助招标人按时完成报送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将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相关条款进行信用扣分。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参考本通知规范相关工作。
附件:广东政务服务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办事指南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