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64号)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以下合称《基准》),业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则》和《基准》。各部门可在本《规则》和《基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本《规则》和《基准》执行。
《规则》和《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我厅将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补充。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请及时报我厅执法监察局。
本《规则》和《基准》同时在我厅网站(http://www.gdcic.gov.cn)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