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管中心,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快职能转变,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9〕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以市场主体在事前提交的资料文件、承诺函、第三方意见为检查基础,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事后检查复核市场主体履约情况、资料真实性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检查结果作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行政处罚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全面采集建筑企业有关信用信息,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并鼓励在招标投标、动态监管、资质申报、表彰评优等方面应用信用评价成果,利用信用管理手段,促进行业管理和项目建设实施。
三、开展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定期组织检查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中标后履约等方面情况,加强建筑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监管。
四、加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动态监测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现场履职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投标承诺的,依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对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实施信用扣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对施工许可承诺事项(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购买工伤保险、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对建设单位履行施工许可申请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落实改正的,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取消其“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对情形严重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六、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性文件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情况的中介服务管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机构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审查或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查过渡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八、严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行为,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批准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对项目施工单位实施信用扣分,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加强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查建设单位是否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并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依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对施工单位实施信用扣分。
十、严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加强人防工程监管。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人防规划监管、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管、人防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监管和验收监管及维护管理监管等环节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将按相应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通过随机抽取检查项目和执法人员,开展招投标、合同、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等各环节检查,加强对建设责任各方的事中事后监督。
十三、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本通知要求加强辖管工程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