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工作需要,现对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
请有意向的单位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采购需求》(见附件),作出项目报价(含总报价及分项详细报价),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上述材料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递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17时30分,地点为: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02室。逾期送达或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我局将根据递交的文件,择优综合评定供应商。
联系人:邓小姐,联系电话:0750-3831627。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2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根据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3]11号)要求,对我局文书档案进行整理。通过向档案整理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档案整理服务,使我局文书档案整理符合《江门市市直单位文书档案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要求,确保通过市档案馆验收。
一、服务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文书档案整理归档约5500件(包括数字化加工);
2.荣誉、相片、光盘档案归档整理约60条。
具体见下表:
(二)整理档案时间
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资料时间另计)。
(三)整理档案地点
江门市住建大厦11楼整理室。
(四)服务要求
按照广东省档案局DA/T22-201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及荣誉、相片、光盘档案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做好上述档案资料的分类鉴定,并完成拟写案卷标题、修裱、目录、扫描成JPG格式和PDF格式、数据录入、刻录光盘、装订、排列编号、入盒、数字化加工、电子数据挂接、编制检索目录等工作。
二、服务采购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采购费用是完成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含税全包价,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所有价格变动的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本项目采购资金概算为人民币柒万叁仟贰佰伍拾叁元伍角(¥73,253.50元)。
服务费用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且生效后,采购方向供应商支付第一期款项,即合同总价的60%;供应商在完成项目工作量后,经采购方确认后向供应商支付第二期款项,即合同总价的35%;待采购方验收合格后向供应商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
(二)供应商向采购人申请付款时,需先提供相当于采购人付款金额的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均须与服务合同名称一致,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三)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规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经办人发起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相关手续审核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发起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因资金审批、财政拨款延迟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付款,采购人不构成违约。
三、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项目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清单和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服务清单,拟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以公开招标形式开展自行采购。
供应商根据采购服务要求,从方案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响应文件纸质材料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11楼办公室,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上岗人员名单和人员档案资格证件复印件、相关业绩介绍、营业执照及投标人认为可以增加的其它证明材料)。
响应期限内,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符合资格要求不足三家的不开标,采购方重新招标;符合资格要求的响应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正常开标,由采购方经多方比选后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综合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确定为项目中选供应商。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供应商应当是具有档案整理服务资质的机构。
(四)供应商应当在江门市档案局登记备案。
(五)服务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五、服务成果验收
整理成果由采购人参照广东省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及荣誉、相片、光盘档案归档整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符合规范的通过验收,不符合规范的供应方须无偿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为止。
六、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造成损失,对方可要求赔偿。
七、解决争议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