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建管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
为保障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延续期间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示或公告通过,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系统显示在资质证书制作状态或者已更新企业资质信息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显示的资质延续核准意见、公示或公告、资质证书制作状态或已更新资质信息的有关截图。投标人已提供核准资质延续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按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进行评审。未能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