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江门市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江门市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作为居民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所在地拥有住房套数的佐证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要持续推进房屋交易登记数据共享应用,优化住房套数查询服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之日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门市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章)
2023年9月1日
(联系电话:383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