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时间及时储存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存储时限、存储标准、累计缴存的保证金总金额按《通知》执行,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可按规定免于或适当降低存储比例;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提高存储比例。
二、推行现金存储替代方式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险)业务,重点针对江门市建筑业龙头、倍增种子企业以及信用良好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纾困发展。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并实行差异化管理。鼓励探索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担保,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等有关制度,以及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依照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落实诚信扣分,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
2023年8月8日
(联系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383167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监督科,393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