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推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229号)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营造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良好氛围,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及实施要点
(一)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发包市内施工企业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二点措施内容)。
1.奖励对象:自2020年11月2日起(2020年11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
2.奖励标准:施工合同价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的计算,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总额为准)。
3.申请条件。该奖励内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中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被列入黑名单。
(2)申请奖励资金的工程项目未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以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行政处罚文件为准)。
(3)申请奖励资金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涉及建设单位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应急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4)申请奖励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5)申请奖励资金的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
4.申报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2)奖励资金申请表。
(3)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与原件核对一致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增值税发票的交易双方必须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5.受理部门: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二)资质升级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四点措施内容)。
1.奖励对象:自2020年11月2日起,首次实现上述资质升级的建筑企业(以首次获得升级资质证书的日期为准)。
2.奖励标准:首次升级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升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2)在“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中查询企业未被列入黑名单。
(3)申请日期前一年企业在本市项目未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以本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行政处罚文件为准)。
(4)申请日期前一年本市项目未发生涉及企业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应急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4.申报提交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3)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资质升级佐证材料。
5.受理部门: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三)落户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增量奖励(属于第四点措施内容)。
1.奖励对象:已在我市落户的二级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含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以及将资质转移到我市的企业)。
2.奖励标准:连续三个自然年度给予企业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
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5%×调节系数K。
调节系数K按如下方式取值:
龙头企业为1.0;
倍增种子企业的调节系数为0.95;
其他企业为0.9。
龙头企业、倍增种子企业按照《江门市建筑业产业链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业产业链龙头企业和倍增种子企业名单的通知》(江建市函〔2021〕8号)认定。
3.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统计的建设工程企业。
(2)政策生效期(2020年11月2日)至初次申请奖励日期,申请企业没有将注册地变更转出我市行政区域的记录。
(3)在“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中查询企业未被列入黑名单。
(4)申请年度企业在本市项目未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以本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行政处罚文件为准)。
(5)申请年度本市项目未发生涉及企业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应急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4.申报提交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3)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
5.受理部门: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四)市外企业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增量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四点措施内容)。
1.奖励对象:自2020年11月2日起,承接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并在我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外企业。
2.奖励标准:连续三个自然年度给予企业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
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本地分公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5%×调节系数K(K取0.9)
3.申请条件:
(1)在“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中查询企业(若未特别注明,则指总公司,下同)未被列入黑名单。
(2)申请年度企业在本市项目未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以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行政处罚文件为准)。
(3)申请年度企业在本市项目未发生涉及企业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应急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4.申报提交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3)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地分公司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地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
5.受理部门:由二级独立核算分公司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五)质量创优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七点措施内容)。
1.奖励对象:
(1)政策有效期内,在江门市辖区内承接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中国水利优质工程大禹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2)政策有效期内,在江门市辖区外承接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中国水利优质工程大禹奖的本市施工总承包单位。
2.奖励标准:在项目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市本级财政另行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申请条件:
(1)在“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中查询企业未被列入黑名单。
(2)施工单位在申报的项目未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以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行政处罚文件为准)。
(3)申报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涉及施工单位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应急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4.申报提交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3)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5.受理部门:由获奖施工总承包单位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六)其他类别奖励。
1.总部企业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一点措施内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33号)的规定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2.优质优价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七点措施内容):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工程优质费”,以工程概算建安费的3%计算,封顶1000万元,具体奖励约定和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
3.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八点措施内容):按照《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个人待遇发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企事业单位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才发〔2019〕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0〕17号)的规定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2022年5-6月期间,请各有关受理部门做好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逾期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内容与市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加盖骑缝章,胶装成册,并刻录成光盘一份。
(二)审核。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当地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如需),或采购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受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受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公示复核处理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审批。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受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申请企业。
涉及到需要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的奖励资金,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7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市级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划拨申请、支出明细及相关审批材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相关流程按照《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建市函〔2022〕7号)办理。
三、监督管理
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5年内,未按承诺维持不低于享受扶持政策的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二条奖励措施除外),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予以公示、通报相关部门,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按照《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建市函〔2022〕7号)精神,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奖励资金(市本级财政负担部分)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奖励资金申请承诺书参考样本
2.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发包市内施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3.江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
4.经济发展贡献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
5.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创优奖励资金申请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
2022年5月19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李达钊,联系电话:0750-3831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