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总第236期)
法制专刊(2024第7期)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机制,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完善主要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旨在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修订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定义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阐述,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强调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现将《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明确党的领导与多方协同的治理体系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同时,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这对于完善多方的联动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快速响应以及提高应急管理的整体效能有重要的意义。
亮点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实现多方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以及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亮点三:加强信息报送和发布,保障公众知情权
为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和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在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方面,《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的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准确、全面的信息,保障了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反馈。
亮点四:完善应急保障制度,提升应对能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完善应急保障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以及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方式,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保障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及时运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畅通。通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运输保障体系,确保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调集和运送所需物资。同时,通过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受灾群众提供了安全可靠的避难场所。这对于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有积极意义。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