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期(总第235期)
法制专刊(2024第6期)
新法速递——《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信部、住建部等八部门制定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适用于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规则》严格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决策部署,有机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现有制度,从规范地方政府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角度,明确要求相关政策出台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招标投标领域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将《规则》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明确审查标准,避免不合理限制
在审查标准方面,《规则》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提出7个方面40余项具体审查标准,包括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等,规定了审查具体要求,重点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其中信用评价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亮点二:细化审查机制,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
在审查机制方面,《规则》通过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查结论等内容,强调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在审查过程中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作出要求,有效规范了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行为。
亮点三:加强监督管理,公民有权依法反映投诉
为更好监督管理,《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评估清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其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异议的情形,《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亮点四:压实责任主体,明确政府部门职责
为压实责任主体,《规则》第四条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另外,《规则》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的罚则,第十九条明确,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