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总第234期)
法制专刊(2024第5期)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着重是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主要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涉外送达、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增设域外调查规定以及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对于其他部分内容也有所增加,主要是:新增回避对象;对虚假诉讼加大惩治力度;新增提出反诉也构成应诉管辖的规定;新增宣布法官助理名单;在非诉案件种类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完善此类案件的程序指引。现将《民事诉讼法》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作了诸多修改完善:一是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三是进一步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五是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亮点二:对涉外案件送达方面作出改进和完善
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送达一直是制约审判效率提升的关键因素。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着力解决这一涉外民事审判的痛点难点问题,在全面总结涉外案件送达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涉外送达方式作了如下修改完善:一是针对实践中有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书”以逃避送达的情形,删除原法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明确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接受送达。二是增加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三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四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五是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亮点三:在特别程序一章增加规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进一步确保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从而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亮点四:在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方面作出改进和完善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除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外,还存在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样需要对此加以规制,以实现民事诉讼领域对于虚假诉讼更为全面的规范。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明确其应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使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更为全面,更好维护了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更好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