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收益,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我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拟将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和新会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内的资金进行增值,现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分别由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新会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值类型:定期。
二、增值期限:三年。
三、拟增值资金金额及银行利率
拟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农商银行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代管户的存量资金进行增值,详细情况如下,进行定期存储时,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和各银行的规定为准。
单位:万元
四、收益分摊:定期存款到期后,定期的本金及收益返还到相应的代管专户,分摊利息时,合并活期利息和定期利息,按账户利息积数比例进行分摊。
五、公示时间: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5日止(15天)。
如对市区维修资金代管专户资金增值有异议或其他意见,请在公示期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所反映的意见或建议须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3831915。
电子邮箱:jmwxzj@163.com。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