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什么资料和财物?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
(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7)物业服务用房清单;
(8)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9)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10)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