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南房管所
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租赁公开招租书
招租项目:翠园里3号、江翠路71号101等商铺
招租单位: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南房管所
招租时间:2012年11月2日上午10:30时
第一部分:租赁申请人须知
一、招租单位。
招租单位: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南房管所(以下简称“招租人”)。
办公地址:江门市新中大道82号首层。
联系电话:3893858 , 联系人:赖小姐
二、招租范围、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本期招租非住宅房屋门牌号包括:翠园里3号、江翠路71号101等商铺。(详细资料见《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租赁公开招租明细表》)
三、公开招租的时间和地点。
1、信息发布时间、报名及领取招租书时间和地点。
招租人定于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1日在招租人办公地点公示栏和市住建局网站公示招租书以及在招租商铺门上张贴招租信息,并在招租人办公地址发放招租资料。有意申请租赁者请于上述期限内办公时间前来领取招租资料。
2、现场招租会的时间和地点:
招租人定于2012年11月2日上午10:30时,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南房管所举行公开招租活动,现场招租会由招租人房屋招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租赁申请人或代理人须按本招租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在招租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依时参加,逾时不候。
四、租赁申请人资格条件。
江门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企业单位;具有市区常住或暂住户口并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作为租赁申请人。
五、租赁申请人须知事项。
1、本次招租非住宅用房设定月租金底价和最高限价,租赁申请人月租金报价必须在招租人设定的限价范围内,超出月租金设定限价范围的视为无效申请。
2、租赁申请人所申请租赁的非住宅用房经营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管理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租赁申请人必须同意履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所列的全部条款。
4、租赁申请人提交的租赁申请书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履行的义务。
5、租赁申请人自行承担参加本次招租有关的全部费用。
6、租赁申请人应对所响应的招租非住宅用房进行实地查勘,并可就有关问题向招租人咨询。
7、租赁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招租书的规定和要求。租赁申请人递交租赁申请书后,即视为租赁申请人同意按招租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
第二部分: 租赁申请
一、租赁申请表的填写与递交。
(一)租赁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租赁申请人须按招租书的要求填写《租赁申请书》,同时提交本招租书规定须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租赁申请对招租书作出实质响应,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二)租赁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资料,以备招租人核查:
1、身份证明材料。租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租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属房屋产权共有人的,须携带须提交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3、属原承租人的,须携带原房屋租赁合同和保证金收据。
4、属毗连房屋连通经营的,须携带毗连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和房屋租赁合同。
5、属代理人的,须携带《委托书》及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租赁申请书的签署确认。
《租赁申请书》落款处必须由租赁申请人签署确认并注明申请日期。租赁申请人为法人的,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及加盖单位印章;租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
二、租赁申请书的递交。
1、租赁申请书递交的时间:
招租人定于2012年11月2日上午9:00—10:20时,在招租人的办公地址接受租赁申请人递交《租赁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租赁申请书》必须用信封袋密封好(封面写明申请人姓名、申请租赁地址)。
2、租赁申请书必须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由租赁申请人或授权的代理人送交招租人,同时缴付租赁申请担保金。
3、租赁申请人在递交租赁申请书后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
4、取得承租权的租赁申请人须出具本招租书规定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招租人核实其承租资格。
三、租赁申请担保金。
1、租赁申请担保金为租赁申请书的组成部份。租赁申请人在提交《租赁申请书》的同时缴付租赁申请担保金,凡不缴付租赁申请担保金的申请人不受理租赁申请。
2、租赁申请人须向招租人缴付的租赁申请担保金为:申请租赁每一间非住宅用房收取1000元(原租户凭租赁合同和保证金收据免收租赁申请担保金)。租赁申请担保金以现金缴付。
3、租赁申请担保金的领回方式。被确认为承租资格人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全额无息领回租赁申请担保金,不被确认为承租资格人的,招租会完毕后,申请人凭租赁申请担保金收据即日领回。
4、取得承租权的租赁申请人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申请担保金不予退回。
四、委托。
租赁申请人可委托他人进行租赁申请、租金报价等事项。
1、企事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租赁申请、租金报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文件(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
2、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租赁申请、租金报价的,应提交委托文件(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
五、无效租赁申请的认定。
1、超出租金有效报价范围的;
2、租赁申请书未按招租书的要求填写的;
3、《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租赁公开招租书》所规定的;
4、不响应招租书的各项要求的;
5、租赁申请人在租赁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者改变用途的;
(3)拖欠租金租三个月以上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6)租赁合同期满不按约定期限腾退房屋的;
(7)在租赁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条例和不履行租赁合同的约定,经房屋管理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第三部分:承租人的产生
一、本次公开招租采用租金报价方式进行。经审核确认申请有效后,以月租金最高报价的为承租人。如最高报价出现二名或以上的,按下列顺序产生:
(1)、房屋产权共有人;
(2)原承租户;
(3)、毗连房屋连通经营人;
(4)、以抽签方式产生承租人。
二、优先承租权:
1、租赁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按如下顺序取得出租房屋的优先承租权:
(1)房屋产权共有人;
(2)原承租户;
(3)毗连房屋连通经营人。
2、租赁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优先承租权资格:
(1)租赁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期间,拖欠租金的;
(2)租赁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在租赁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条例和不履行租赁合同的约定,经房屋管理单位发出二次以上书面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3)提交无效租赁申请的;
(4)不参与出租方对该房屋的公开招租活动的。
三、抽签办法。
1、由租赁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第一轮的抽签确定顺序号;
2、按顺序号进行第二轮抽签,直至抽出中签人。一经抽出承租人,本次抽签程序即时结束。
四、签发招租确认书。
招租人在招租活动现场向取得承租资格的租赁申请人签发《非住宅用房出租公开招租确认书》。
第四部分:授予合同
一、合同的授予
1、本次招租非住宅的租赁合同授予经上述程序产生的承租人。
2、合同的签订:承租人在获得承租资格后, 当天内与出租方签订《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期限签订承租合同的,取消其承租资格,重新公开招租。
二、履约的担保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承租人应向招租人缴付相当于 3个月租金数额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部分:特别提示
一、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所承租房屋 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若房屋出现损坏或承租人有违约行为,则出租人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赔偿和违约款项,租赁保证金不足扣除的出租人有权追偿。承租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出租人缴交当月房屋租金。
二、房屋出租前发生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出租人负责缴清。
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应自行过户或申请独立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等表户。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四、承租人应加强对承租房屋的管理,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所经营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如有发生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况,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五、房屋出租后,承租人自行申请相关经营手续,出租人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手续。
六、公告期内租赁申请人自行现场踏勘。
七、取得承租权人逾期不签订《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租赁申请担保金不予退还。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南房管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