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4、《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出租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江门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办理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B区88、89窗口(电话:3871232);
网上办理网址:登陆江门租赁房屋平台(网址:http://jmzjj.jiangmen.cn/zlgw/#/ )。
2、须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应如何解决?
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1)当事人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2)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房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10)其它约定。
六、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七、出租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1)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2)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3)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4)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八、承租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1)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3)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九、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何收费?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财预[2015]95号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免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