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下称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范征收评估行为,促进房屋征收依法有序开展,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备选名单
(一)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因房屋征收范围大,情况复杂的,房屋征收当事人可邀请国内具备更高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估机构向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列为我市房屋征收候选评估机构。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等形式,在本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不少于三家申请参与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候选名单、基本情况和有关要求,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二)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需明确一家为牵头单位,且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指引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从公告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房屋征收部门。
(四)对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3天将摇号、抽签的时间、地点、评估机构候选名单、公证机构等事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随机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三、房屋征收评估的工作流程
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明确有关工作流程如下:
(一)明确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遵循的程序:1、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2、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前期工作;3、实地勘察;4、评估测算;5、确定、公布评估结果。
(二)明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内容出具房屋征收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并须经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参加评估的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三)明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时间向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要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督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四)明确被征收人或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要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未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明确被征收人或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江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五)明确评估报告经复核、技术鉴定后,被征收人对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仍有异议的,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征收评估的主体及收费
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明确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服务成本,服务质量等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工作,在落实本通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屋征收办)反映。
附件:江门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名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