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府〔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公租房管理工作,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等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部分条款的内容及表述已不符合现实情况,亟需调整。为保障政策延续性,适应新形势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需要,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正文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申请与审批、轮候与分配、租金标准与租赁补贴、使用与退出、监督与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
1.进一步规范表述名称和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实施层级,保障文件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全文表述,明确各部门审核职责范围。根据业务需要,明确实施的层级。
2.扩大保障范围,优化申请条件。将消防救援人员、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新增“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离开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在本市居住”,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计算标准。规范公示要求,明确审核通过后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新增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异议内容的提出和处理方式、要求。
3.规范轮候机制,扩大优先选房范围。按照轮候机制、轮候期间资格管理、轮候优先规则,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申请人义务等。将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纳入优先选房范围,按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孤寡老人、中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妇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顺序优先选房。
4.优化资格复审要求,提升承租人便利性。将资格复审要求修订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住房保障部门合同期满前核查一次保障对象有关情况,符合低收入条件的每年核查一次”,方便承租人准确掌握资格复审时间。
5.优化公租房退出情形,保障承租人居住需要。为避免承租人因资格不符失去住房,新增“延长居住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继续租住公租房,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年核查承租人自有住房情况”,明确相应处理方式和管理要求。
6.明确拖欠租金行为处理方式,确保有章可循。新增“承租人有拖欠租金等行为的,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运营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缴。因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或通过司法程序仍无法收回租金的应收款项,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运营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按规定报其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坏账损失的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为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7.规范违法、违约行为公示情形,分类明确处理方式。删除“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分类明确申请人违法、违约行为处理方式,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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