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8年,经市司法局审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房金字〔2018〕75号,以下简称原《提取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将于2023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
原《提取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线上业务办理的变化、提取材料的简化、办理流程的进一步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为满足我市现时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需要,根据《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本中心对原《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评估、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结合国家、省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现修订并出台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22〕1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中共江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复函(江机编办〔2020〕152号)
(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粤建金〔2015〕5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八)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主要内容
《提取管理办法》共七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文件依据、范围及管理机构。
(二)第二章“提取条件”,明确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第三章“提取时间及金额”,细化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额度。
(四)第四章“提取程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渠道、具体的提取流程及审批时限。
(五)第五章“提取材料”,细化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材料及采用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六)第六章“提取监督”,明确了公积金中心可主动终止按月提取还贷的情况、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况、对涉嫌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提取限制的情形、单位或职工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及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部分词语的涵义、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办法具体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提取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江门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四、主要变化
(一)发文主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市司法局的意见,发文主体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复函》(江机编办〔2020〕152号),市公积金中心对分支机构人员、资金、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因此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三条修订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三)提取条件。原《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可以提取。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核实职工是否在异地缴存,因此,《提取管理办法》修改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可以提取。
(四)提取时限。部分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多,要求适当延长提取时限。因此,原《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修订为:“第七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购房首期款且申请住房贷款的,可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两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原《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第九条(四)选择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可在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五)选择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在提前结清贷款本息前或以自有资金提前结清贷款本息后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材料。根据数据共享和有关情况变化,《提取管理办法》简化了部分提取材料:提前归还部分和提前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免提交材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免提交材料;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无需提供还款存折或卡;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材料的名称已发生变化变更,部分提取材料可进一步减免,无需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增设电梯的批复”;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无需提供“所购住房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因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无需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另外,《提取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证照应用相关内容,规范了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
(六)提取方式。考虑职工的实际需要和贷款自主核算后的变化,我们优化了部分提取流程:1.原《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只能选择按年提取还贷或在还贷期内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除上述提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按月提取还贷的方式。2.原《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归还住房贷款期间,只能办理一笔按月提取还贷;《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可选择多套住房办理按月提取还贷。3.职工提前归还部分和提前结清全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归还贷款。
(七)提取监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为更好地防范资金风险和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非直系亲属关系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每人提取金额按产权份额计算;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每人提取金额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的内容。
(八)提取程序。根据线上业务的发展情况,增加了职工在线上渠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九)实施日期。《提取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咨询电话:0750-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