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有收益管理的通知(江建〔2021〕229号)
图解: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有收益管理的通知
一、基本情况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开展起草制订《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有收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征求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结合部分物业小区共有收益现场检查、专题调研的情况,修改完善形成本《通知》。
二、《通知》出台必要性
物业管理区域共有收益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话题性较强,网络、媒体等讨论、报道较多。我局在受理物业投诉信访事项时,小区业主反映多有不满的情况,时常连带反映共有收益问题。现有上位法规对共有收益规定较为原则性,需进一步细化法规规定,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共有收益监管,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有收益管理。
三、《通知》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通知》内容包括界定共有收益内容、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共有收益监管、附件等部分,条文突出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收益规范管理的指导性。
(一)界定共有收益内容。《通知》所称共有收益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常见的共有收益包括不限于电梯轿厢、楼顶、外墙、灯杆、宣传栏等部位的广告收益;业主共有房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快递柜、售水机、临时摊位的租赁收益;活动场地等业主共有场所的经营收益等。
(二)明确管理主体责任。《通知》细化上位法规,提升实操性,从经营、使用、管理、移交四个方面,梳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要求,明确公示内容、频次、天数和单独立账等要求,保障业主知情权,方便业主监督。《通知》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明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挪用、侵占和擅自使用共有收益,以及明确实施应急维修情形的范围。
(三)鼓励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鼓励将共有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制定《江门市物业小区共有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指引》,便于操作实施。
(四)强化共有收益监管。《通知》强调属地检查整治职责,各市(区)住建部门加强督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有收益问题的自查自纠,加强与属地街道办(镇政府)、公安机关联动,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共有收益问题检查整治。各级住建部门采取通报、信用扣分和移交犯罪线索的手段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
咨询电话:383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