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9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和《 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配建房屋管理,制定配建房屋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我市出让商住地块采用“最高限价+承诺配建住宅建筑面积”竞买方式产生的配建房屋的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配建房屋属于政府资产,包括住宅、配套车位(不含人防车位)和商服等建筑物,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在属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名下。
三、房屋用途
(一)配建住宅优先用于人才住房,可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无偿赠与、配售或配租。配建车位可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优先满足人才和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出租或出售。
(二)可用于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源。
(三)可用于符合政策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四)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用途。
四、人才住房管理规定
(一)交易登记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和以本套住房办理抵押(用于购买该住房的公积金及商业按揭贷款除外)。配租的人才住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房屋选取
在项目办理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后,至项目首次办理预(销)售许可前,接收单位和开发企业抽签选定配建房屋(可结合后续使用需求,先按幢抽签,再按套抽签)。
(三)交付标准
项目内对外销售的房屋为带装修交付的,则甲方移交的配建房屋的装修标准要与本地块项目内对外销售房屋的标准一致。若本地块项目为《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印发后出让的项目,且项目对外销售的房屋为毛坯交付的,甲方应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装修标准对配建房屋进行装修后交付。
(四)税费缴纳
配建房屋在移交前后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其中税收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税发〔2019〕1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配套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业务指引》执行,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五、责任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人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区)政府和房屋接收单位等负责的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方案印发前的配建房屋,如未移交、登记的,可按本方案执行
咨询电话:383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