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229号)
一、制订背景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我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建筑业发展面临着严峻局势。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建筑企业生存更为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四部门联合制订了《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
二、内容概述
《十条措施》借鉴了国内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当前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旨在通过政策扶持,缓解我市建筑业企业生存艰难、统计数值和税源流失严重、亮点精品工程不多、产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以“干货”措施为主,尽可能从我市建筑业实际以及建筑企业的现实需求出发,从政策内容以及文字表述上都以激励引导型为主,没有限制性条款和表述;主要包括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支持本地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探索资质“放管服”、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发展建筑业平台经济、强化金融扶持、支持质量创优和科技创新、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品牌集团企业、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等十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三、重点措施
1.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其具备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迁入我市,按我市现行总部经济政策对经认定的企业进行奖励。
2.奖励民间投资项目。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10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的,给予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价(以开票金额为准)5‰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选择优质企业分包。鼓励项目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本市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法分包。
4.探索资质“放管服”。继续探索对我市信用良好企业的资质“放管服”改革举措,包括直接核准资质和扩大资质承包范围等。
5.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资质晋升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二级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我市年度经济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
6.拓宽税源及增加产值。参照国内、省内其他地市做法,对外地企业承建的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引导施工企业在江门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按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我市年度经济贡献增量50%、30%、20%的奖励。
7.实行优质优价。打造精品工程,设置“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奖励,并鼓励设置创优条款,以“优质优价”形式促进工程安全质量的提升,擦亮“建筑之乡”品牌。
8.发展建筑业平台经济。扶持建立我市涵盖材料采购、劳务用工服务、工程设备租赁、供应链金融服务等在内的建筑业集中采购平台,培育新业态,激发新增长动能。
9.深化招投标改革。在江海区基础上,逐步扩大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范围。
四、其他说明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归属或企业注册地区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奖励措施遵循“从高不重复”原则;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