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建【2019】226号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一、制订目的
2013年8月,为规范江门市市区商品房现售行为,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江建〔2013〕194号),自2013年 10月1 日起施行,现已到期。为推进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事项标准化建设,提升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水平,并从进一步规范销售车位(库)行为和保障购房人合法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加强源头治理化解车位(库)销售矛盾纠纷能力,我局在总结近几年现售管理的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含车位、车库)现售管理,并没有改变我市现行的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为基础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即商品房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后,可以申办预售许可,达到现售条件后,可以办理现售备案。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内容概述
《办法》共十九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商品房现售定义、职责分工、现售条件、不得现售情况、办理现售备案所需材料、销售车位(库)实行承诺制、现售备案受理程序、现售备案变更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现售备案变更受理程序、信息公示要求、加强信息公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商品房现售要求、车位(库)现售要求、现售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办法、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以及7个附件。
五、主要内容说明
(一)商品房现售定义: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二)商品房现售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4.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实测);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8.属车位、车库的,已依法取得权属登记。
(三)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所需材料
1.已办理过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
(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房源信息表》;
(5)《商品房现售方案》;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涉及拆迁安置或者配建、自持的,需提交落实材料;
(8)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材料;
2.未办理过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
(1)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或相关文件;
(2)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材料(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3)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4)属车位、车库的,提供《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
(四)销售车位(库)实行承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现售备案时提交的《商品房现售方案》,应当对车位(库)的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均价及价格范围进行承诺。车位(库)在达到现售条件后,应当按照承诺销售车位(库)。
(五)商品房现售要求
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已取得《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正在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为由拒绝销售。
六、实施日期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