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我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有以下两个问题把握不准,特向你委请示:
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实践中,对该条规定的“增设行政许可”的概念,我们把握不准,对在什么情况下属增设行政许可,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上位法设定了某一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设定了与这一事项相关的许可事项(但属同一审批主体),是否属于增设许可?
例如,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要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据此,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和零售业务都要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分别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这里规定的碘盐零售许可证是否属于对上位法的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取得许可证,而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都要取得许可证,这是否属增设了行政许可?
二、关于年检(定期检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于这个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地方性法规不仅不得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设定年检,而且对其他的任何事项都不得设定年检?实践中,我省制定的多个地方性法规中都有关于对已颁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有关机构等进行定期检验的规定,如省电信条例规定对电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等机构要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这类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相符?特此请示,请予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5月21日)
答: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相关的行政许可,包括来函所例举的情况,属于增设了行政许可。
二、关于年检(定期检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定期检验(年检),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定期检验(年检)。(20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