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目的
(一)市场变化及行业诉求。2016年10月20日,我局印发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随着商品房项目土地成本占开发经营成本比重不断加大,我市行业协会和房企普遍反映,根据原《实施细则》,土地成本不纳入预售款使用范围,导致无法提取的预售款数额较大,制约了房企的现金流,不利于房企提高抗风险能力,因此,希望修订原《实施细则》,将土地成本纳入预售款使用范围。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评估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调整完善并出台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土地成本。
二、文件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拨付使用、监管账户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以及5个附件。
四、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江门市市区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管理。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参照执行。
五、主要修订内容
明确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土地成本。用于抵扣的预售款不可以超过土地成本。
(一)开发企业向区监管部门申请预售款用于抵扣项目土地成本的要件材料:
1.《商品房预售款抵扣土地成本申请表》;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土地成本的有效凭证;
4.监管账户余额单;
5.其他补充的材料。
(二)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前的用途: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六、实施日期
2019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建〔2016〕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