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期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蓬江、江海区、新会区)商品房(含车位、车库)现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蓬江区、江海区的商品房现售管理工作;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会区的商品房现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证明);
(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原未领取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含车位、车库项目)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商品房现售房源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证明);
4、商品房现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期开发建设情况、本期申请现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配建附属房屋情况、本期拟销售商品房的计划、方式和价格、现售商品房签约流程等);
5、商品房价格认证书或备案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材料。
(二)原已领取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商品房现售房源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三)属商品车位(库)现售的,申请表应有交易登记所加具“已公示满一个月”的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现售前应在售房处显眼位置公示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商品房价格认证书或备案证明;
(八)房地产测绘报告书;
(九)公安门牌编订证明;
(十)商品房现售方案;
(十一)规划总平面图;
(十二)房地产权证(证明);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售房处查看上述资料公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发出受理备案通知书,将房源信息挂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相应的材料及手续,办结时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正之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商品房现售网上操作程序按照《关于启用﹤江门市房屋交易网上登记系统﹥(2006版)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原来的规定进行销售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恩平、开平、台山、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 10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商品房现售房源表》;
3、《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
4、《商品房现售方案》;
5、《关于启用﹤江门市房屋交易网上登记系统﹥(2006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