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江海区住建水务局,各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粤建法函〔2017〕3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
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
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粤建法
函〔2017〕3221号)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1日
(联系人,胡庆联,联系电话:383167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