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整改工作,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违规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总结经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完善及落实,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负总责,并依法依规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等内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代表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二)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符合项目实际的资质、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及否决投标情形、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方法等应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三)及时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针对性、实质性答复,不得使用类似于“按招标文件执行、按有关规定执行、按评审专家意见执行”等不明确、不具体的方式进行答复。
(四)主动接受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招标。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不得为投标人量身订做招标条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三、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按照科学、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为进一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创造条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大力度全面推行施工类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及服务类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四、严格落实廉情预警评估工作,防控廉政风险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廉情预警评估暂行办法》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对于招标投标中违规或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纠正或整改,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促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五、强化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监督
(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监督招标人严格按照《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业绩设定指引》等文件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并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否决性条款、业绩设定、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禁止招标人在资格及评审标准上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投标。发现有上述情形的,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于尚未实现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允许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提交纸质标书;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售卖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现网上下载;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作为否决投标或者中标的条件。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需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组建的通知》(江建函〔2018〕2368)要求,根据项目招标范围及设定的资质条件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不得抽取与项目不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如选定地级市地域抽取评标专家的,则在每个地级市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超过两名。招标人委派评标代表应当是招标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具有与评标专家相应的知识水平和条件,且专业符合评标需要。
(四)加强开标评标管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代理机构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提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开标、评标等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功能区、等候区和评标区等重点区域管理;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招标人代表需与评标专家进行物理隔离,避免评标专家的独立评标活动收到干扰;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管理机构,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评标质量和效率。
(五)强化信息技术在电子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在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环节,待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立即对所有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的机器特征码进行比对、分析,如发现一致的,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不进入下一程序,并将相关线索信息报行政监督部门。
(六)加强投标保证金监管。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支票、保险、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险的保费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银行保函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在提交投标保证金环节,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测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相关情况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查实存在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七)强化诚信评价成果运用。严格执行我市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资质申报及表彰评优等方面应用诚信评价成果,并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惩戒力度,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八)全面实施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要求,将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在指定监管平台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加强事后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细则(试行)》相关工作要求,定期开展“两场联动”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二)严格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通过考勤加强对现场派驻主要管理人员的在岗履职监管,确保现场人员与投标承诺保持一致。对不落实考勤制度与考勤不合格的项目和人员,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处罚。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按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要求,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对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四)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