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人员注意啦!
减少污染物排放,
今年,划定区域内的工程施工现场
将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工程机械!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会、2018 年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近日,市住建局制定并下发了《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今冬明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强化攻坚行动方案》(下简称《方案》),要求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行业领域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及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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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指出,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蓬江区、新会区、江海区划定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将禁止使用出厂不符合规定及排放不达标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铲车、打桩机等)。各级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转交环保部门进行查处。
江门这些区域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近日,我市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显示,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蓬江区、新会区、江海区部分区域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通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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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
小编将针对以下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解读:
随着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日益严格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排气污染物的排放分担率逐渐提高。一直以来,我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都远落后于机动车,大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都疏于维护保养,加上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偏高,导致污染排放更加严重,已不容忽视。根据我市2017年开展的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现状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基准年2016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排放污染物11152吨,其中颗粒物932吨、碳氢化物800吨、氮氧化物6323吨、一氧化碳2978吨、二氧化硫119吨。据国家的统计数据,2016年江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0670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相当于机动车排放量的59%。
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在禁用区域使用,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者对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管理,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是削减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3、《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第25项任务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通告》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低排放控制区)的范围为“蓬江区的华盛路、江沙路、建设三路、江侨路、江门大道、龙湾路,新会区的圭峰路、龙山路、北园西路、紫霞路、紫云路、西门路、冈州大道西、新会大道西、南门路、南坦海沿岸至今洲路、三和大道南、银鹭大道、银港大道、同庆路、银海大道南、天禄新河、银港大道、福惠路、银湖大道中、银湖大道西、三和大道南、今华路、民和南路、今洲路、启超大道、明德一路、文华路、新会大道东、冈州大道东,江海区的五邑路、东海路、金瓯路(含)及西江沿岸形成的闭合区域,含沿线外围五邑碧桂园住宅小区、福泉新邨住宅小区、江门一中校区、新会人民医院片区;以及潮连街道连荷路、潮连大道、青年路、Y121乡道形成的闭合区域”,与市区建成区范围基本一致。
根据省的要求,到2020年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要全面达标,这项工作目标完成难度非常大。而我市4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均位于市区的建成区内,目前市区主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工地也是主要集中在建成区范围内,因此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可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中国第三、四阶段)》的规定,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现阶段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指: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Ⅲ以下标准生产(2016 年 4 月 1 日前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还将包括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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