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管中心,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站,市安管站,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和减少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23号)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采取多种方式结合,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1.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及时续报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2.书面报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事故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一般事故上报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四)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事故情况,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事故报告原则和内容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辖管的项目发生事故由相关单位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辖管的项目发生事故由相关单位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事故报告内容: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了解并上报事故信息。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可参考附表):
1.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3.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4.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五、其他
(一)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配合开展事故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预警机制,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附表:江门市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