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安管站、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在项目开工前,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落实到位并落实工人工资分账、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规定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或拆除工程备案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将施工扬尘污染专项防治费用和用工实名管理费列属不可竞争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对于限额以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级住建部门或其监督(管理)机构一律予以停工,严格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依照规定扣除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分,并对相关单位的处罚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曝光。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更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国家机关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房屋出租方的,应强化督促施工单位或承租方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
二、开展批后监管强化失信惩戒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各级住建部门推行了施工许可证办理承诺制,方便建设单位更快办好施工许可证。但部分建设(代建)单位无视承诺制的严肃性,不按时履行承诺事项或直接不履行承诺事项。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开展批后监管,对出具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视情况予以停工直至撤回施工许可证,将失信建设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加强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区)住建、城管部门应联合镇政府、街道办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