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细化经办举措,明确办事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费用预拨,优化结算方式,强化基金保障,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执行效率,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大力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不见面办”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不见面”办事,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理倡议书、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探索试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为办事群众和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报、异地就医备案、门特门慢认定、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及缴费基数核定、人员增减、参保信息修改等业务,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三、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及时办”
开辟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确立、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
四、积极支持“长处方”,实现“便民办”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出台相应便民举措。疫情期间,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五、放宽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各地可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减轻医药机构资金垫付和工作人员跑腿压力。适当延长2019年度医药费用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报销时限,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
六、做好经办场地防护工作,实现“放心办”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要加强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传染,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让群众放心办事。
七、强化医疗保障经办组织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扛起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中高高飘扬。要全面压实责任,加大对所属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如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将予以问责。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各项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加强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坚持守法合规经营。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将相关精神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协议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方便患者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要做好数据监测和信息报送,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