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医保发〔201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的规定,为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19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9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的4132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75%)降低至3505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63.63%),最高缴费基数12396元(原最低缴费基数4132元×300%)不变。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缴费费率不作调整,继续按《关于公布2018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315号)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