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31000001N 上门服务费”等167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自2024年9月1日起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两年。试行期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填报成本测算表上报属地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由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报送市医保局备案后实施;备案后各医疗机构需登录广东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填报价格等信息。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费用清单等制度,保障患者对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要按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做好新增项目的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内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重点关注“关注价格”项目(见附件1),有意识地防范新增项目定价过高的情况,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反映。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