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17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及时组织属地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并继续落实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有关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要优先使用本次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并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