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