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粤医保规〔2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高度重视《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明确自身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前拟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按照省医保局工作安排,拟于2024年6月推出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测试版块,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务必安排专人负责对接信用管理系统等相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基金监管科反馈。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