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