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4 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3 号,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门诊诊查费等支付标准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8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 号)和《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3〕12号)规定,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和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支付标准明确如下:
一、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对于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个人自付10%的费用,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条件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按照医保目录内乙类药品标准执行。
二、医用耗材个人自付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各种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内固定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人工耳蜗等),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50%。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其它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单价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三、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一)《诊疗目录》中“备注”栏标有“○”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二)《诊疗目录》中,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等临床诊疗类“备注”栏标有“○”的项目(除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外),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
(三)《诊疗目录》中,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等医技诊疗类“备注”栏标有“○”的项目,以及其它类别(如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等)“备注”栏标有“○”的项目,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15%,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30%。
四、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普通病房床位费”的支付标准,统一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病房 A 级双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执行;“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门急诊观察床位费”的支付标准分别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按参保人出院日期支付标准和住院天数计算。
五、诊查费支付标准
“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网上就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的支付标准统一按县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