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