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函》(粤医保函〔2023〕201号)转发你们,请按要求指导属地公立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函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