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切实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按我市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支付,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就医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标准执行(待遇标准详见附件2)。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2.2023年度9至12月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