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非中选产品监管。对于不通过平台采购而使用高价产品并申请结算的,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就相关线索进行基金监管,或提供行风监督部门跟进处理,并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保障中选产品配送。对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未能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问题,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由市医保局报告省医保局或相关采购平台协调解决。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要加强指导属地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国家集采政策要求,主动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组套,防范经销商“重组”中选部件,混用中选和非中选部件高价销售的不规范做法,并督促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四、强化采购履约监测。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并密切监测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的履约情况(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协议采购量执行进度、回款等情况,以及中选企业的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情况),对未按规定和协议履约的情况,应及时督导整改纠正。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日